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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5年被辞退,经济补偿到底怎么算?_天天快消息

发布时间:2023-03-28 11:36:10 来源:法务网

案例


【资料图】

万某于1994年即在某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后转到B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2019年12月14日,B公司负责人通知万某:“下周起不用在这里上班了,不在这里工作了,工作进行到本周五”。

万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

万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25*2=1375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

万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万某原是设备监督所职工,后来转入了东辰公司,工作地点不变。工作岗位,也都是辅助性的工作。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B公司应该支付万某赔偿金的数额为(2750×12×2=66000元),对于超过66600元的部分,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按最高不超过12个月计算,赔偿金的数额为2750×12×2=66000元

万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万某的劳动关系主体由原设备监督所变更为B公司,但其始终在基地从事同样岗位工作,故原审法院认定万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无不当。

万某于1994年即在某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后转到B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审认定万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B公司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B公司向万某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7500元。

经济补偿金能否超过12个月,关键看劳动者的工资是否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未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标准限制,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则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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